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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分得200多万财产,事后经常找前夫闹:我是被骗着离婚的

时间:12-07 来源:休闲娱乐 访问次数:83

女子离婚分得200多万财产,事后经常找前夫闹:我是被骗着离婚的

“后妈对我比亲妈好!”上海宝山,一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因前夫再婚所育儿子的出生证写着前夫的名字、两个女儿都不愿意见自己,声称是被骗离婚的。但女儿说爸爸离婚时已经给了母亲200多万、前夫坚称是前妻要离婚的。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来源:光明网)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后,一共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目前在上初中,小女儿在上小学。三年前,夫妻两人离婚、王先生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可当王女士得知前夫与再婚妻子所生的儿子,出生证明写着父亲是王先生后,王女士开始怀疑前夫婚内就在外面“有人”了。但是,王女士没有证据,只能天天往前夫家中吵闹,还曾多次吵到民警来现场调解,才就此作罢。可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是出了气,但她的行为却让两个女儿非常反感,因为后妈对她们两个挺好的,所以父母离婚对她们影响不大,离婚分了200多万元的母亲这样做反而让女儿觉得她是在无理取闹。并最终导致两个女儿都不愿意再见到母亲了。王女士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有三个:一是王先生对她和女儿之前就有家暴行为,还经常说要将小女儿送人;二是她本来不想离婚的,是王先生以“假离婚与本地人结婚获得户口”为由,骗她离婚后再结婚的;三是怀疑王先生现在的小儿子是他婚内出轨所生的。法官上门调查此事时,早就不堪其忧的王先生顿时情绪崩溃,当着法官的面狂扇自己的耳光。法官见状,让保姆第一时间带走孩子,待王先生情绪稳定后才问清楚了原因,王先生坚称是前妻要离婚的,且当时给前妻分了200多万,自己并没有不让见孩子,是两个女儿不想见到母亲,更没有虐待孩子。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49条又规定,公、检、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此,法院因王先生当场自扇耳光的过激行为,对其开出了《家庭教育令》,并指定两名社工对他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进行探望监督。最终,王女士在法官的帮助下,终于打开心结,重新与两个女儿亲密接触,经常与两个女儿外出游玩。那么从法律上讲,王女士可以要回抚养权么?首先,大于8周岁子女的抚养权,要看子女的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通过离婚时两个子女都已满8周岁,但都归前夫抚养来判断,大概率是两个子女都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院才会判给父亲抚养的。其次,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有前提条件。《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换句话说,如果王女士所言属实,王先生有虐待子女的行为,那她确实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但是,王女士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明基本规则。同样的道理,王女士主张离婚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王先生的小儿子是其婚内出轨所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否则法院不会采信。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是“假离婚”,那么王女士怎么又会在离婚时分走200多万元呢?且王女士也不能合理解释这一点,所以其主张不会获得支持。至于小儿子是不是王先生在婚内所生,只要出生证明和离婚证相差10个月左右,那么王女士的说法也不会被采信,所以王女士的诉求均没有被法院采信。当然,父母之间的纠纷不会影响母亲王女士探望两个女儿的权利,所以法院才会想办法化解矛盾的。最后,通过两个女儿那么快就接受了后妈,并以不缺少母爱为由,不愿意见亲生母亲来判断,王女士作为两个女儿的母亲,确实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到底是什么地方做得不够好。毕竟两个女儿她已养育那么多年,结果却比不上一个刚认识的后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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